01
板块 |
股票交易“窗口期”相关规定 |
证监会 |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第六条 科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北交所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
02
板块 |
回购股份“窗口期”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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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
不得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沪主板
科创板 |
不得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实施股份回购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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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主板
创业板 |
不得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交易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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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
不得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不得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披露前1个交易日;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03
板块 |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 |
沪主板
科创板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
深主板
创业板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
北交所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8.4.5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 (十七)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
04
板块 |
股权激励授予/行权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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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权行权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
沪主板
科创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期权行权 |
同证监会规定。 |
深主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3.2股权激励》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
期权行权 |
上市公司选择集中统一行权的,行权股份的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上市公司选择自主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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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二节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而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日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
期权行权 |
激励对象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集中行权的,行权股份上市日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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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期权行权 |
第三十七条 激励对象不得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行权。 |